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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美国食品化妆品产品标签审核

  • 更新时间:【2024-3-26】 查看次数:【980】
服务介绍

美国化妆品FDA认证标签要求

一、化妆品fda标签要求:

正确的标签是销售化妆品或个人护理产品的一个重要方面,标签用于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预期用途和任何相关警告,其成分和内容的净数量,以及产品的制造或分销地点。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授权下,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监管。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法)而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这些法律及其相关条例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健康危害和欺骗行为,并帮助消费者对其购买的个人护理产品作出知情决定。联邦法规要求化妆品标签上的成分必须按浓度递减顺序列出。由于化妆品成分往往是复杂的化学物质,该清单可能无法理解产品的一般用户。但是,如果所有制造商都使用相同的名称,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的产品,并对它们作出合理的判断。

作为禁止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一部分,任何化妆品都不能被贴上标签或用声明表明FDA已经批准了该产品,即使制造机构已注册,或产品已提交FDA存档,也是如此。自愿化妆品注册计划.所有美国法律或法规要求的标签信息必须是英文的。

二、化妆品FDA标签的基本信息:

1.标签:
本术语是指产品上的所有标签和其他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FD&C法案,SEC),201(M);21 U.S.C.321(M)]。

2.主要展示面板(Pdp):
这是标签中最有可能展示或检查的部分,在通常的展示条件下出售[21 CFR 701.10]。

3.信息面板:
通常,这个术语指的是PDP以外的面板,它可以容纳消费者可能看到的标签信息,这个面板上的信息必须是突出和显眼的。

作为禁止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一部分,任何化妆品都不能被贴上标签或用声明表明FDA已经批准了该产品。即使制造机构已注册,或产品已提交FDA存档,也是如此。自愿化妆品注册计划所有美国法律或法规要求的标签信息都必须是英文的。

这条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只在一种不同语言占主导地位的美国领土上销售的产品,例如波多黎各。如果化妆品的标签包含任何外国语言的表示,所有根据FD&C法案所要求的标签信息也必须以该语言出现[21 CFR 701.2(B)]。

三、化妆品FDA标签主显示板(Pdp):

标签的主显示面板(Pdp)是标签中最有可能在通常的展示条件下展示或检验以供销售的部分,产品在零售时直接展示在消费者面前的包装,纸盒,折叠纸盒。如果产品只有直接容器,没有外包装,那么直接容器将被认为是外包装。

PDP的面积是一个矩形包装一个完整的侧面,一个圆柱包装40%的高度x周长,和任何其他形状的集装箱40%的容器表面,不包括顶部,底部,颈部,肩部和法兰。说明所需信息的形式有具体要求,包括面板显示、面板大小、字母的样式和大小、背景对比度和模糊设计。

四、化妆品FDA标签PDP所需信息如下:

1.身份陈述*
一种身份说明,表明化妆品的性质和用途,使用普通或通常名称、描述性名称、公众理解的奇幻名称或插图。

2.NET量:
内容净值的准确表述,在重量、度量值、数值计数或数字计数与重量或度量的组合方面。

3.§740.10警告*
如果化妆品含有未获得足够安全性证实的成分,则必须向PDP提出类似的警告“警告-本产品的安全性尚未确定。"

注如果有外部和内部包,则标识语句、净数量和740.10警告总是在外部包上,而在内部包上只需要标识语句。

五、以下信息必须显示在化妆品FDA标签主显示面板上:

一种身份说明,表明化妆品的性质和用途,使用普通名称或通常名称、描述性名称、公众理解的异想天开的名称或插图[21 CFR 701.11]。
内容净数量的准确陈述,按重量、计量、数字计数或数字计数和重量或计量的组合[21 CFR 701.13]。

六、以下信息必须出现在化妆品FDA标签信息面板上:

1.经销商声明:
如果名称和地址不是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标签必须注明“为.制造”或“由.分发”[21 CFR 701.12]。

2.材料事实:
不披露材料事实是一种误导标签的形式,因此使产品被冠以错误的标签[21 CFR 1.21]。一个例子是,如果化妆品有可能被滥用,安全使用的方向。

3.警告和警告声明:
这些必须突出和显眼,“FD&C法案”和相关条例规定了与特定产品有关的警告和警告声明[21 CFR Part 700]。此外,可能对消费者有害的化妆品必须贴上适当的标签警告[21 CFR 740.1]。喷雾剂等易燃化妆品是需要特别警告的产品的一个例子。

4.成分:
如果一种化妆品是在零售的基础上向消费者出售的,即使它被贴上“仅供专业使用”的标签或大意如此的文字,这些成分必须出现在信息面板上,按优势的顺序递减。[21 CFR 701.3]。如果该产品也是一种非处方药(Otc),其标签必须符合fda对非处方药和化妆品成分标签的规定。



《食品出口美国?先来看看美国食品标签要求》

一、《美国联邦法规》第21卷第101章内容简介

《21CFR》的第101章《食品标签》重点介绍了美国食品包装标签的相关要求,分为以下七个部分:

A  部分一般规定
B  部分特定食品标签要求
C  部分特殊营养标签要求及指南
D  部分营养成分声明特殊要求
E  部分健康声明特殊要求
F  部分营养成分声明及健康声明以外的描述性声明特殊要求
G  部分食品标签要求豁免条例

《21CFR》101章的A部分作为美国食品包装标签规定的总则,包括以下16个条目:具体咨询我们

二、食品包装标签主要显示版面相关要求

关于主要显示版面的要求,FDA提出:

(a)对于长方形包装,可以考虑以一个完整侧面作为主要显示版面,面积为该侧面的高×宽的积。
(b)对于圆柱形或近似圆柱形的包装,则为容器的高×周长×40%。
(c)对于其它形状容器,则为容器总面积的40%;但是,若容器具有一个明显的"主要显示版面",如干酪三角或圆形包装的顶部,其面积为整个顶部表面。

三、食品特性标识相关要求

关于食品特性标识的要求,FDA提出:食品的主要显示版面上必须标明该商品的特性,包括:已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食品的具体形状、若为另一食品的仿制品需显著性标注“仿制”字样、特征性配料的百分比、含有或不含有某种配料的信息、需添加某些配料的信息、各种膳食补充剂需用“膳食补充剂”作为特性说明等。

四、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企业名称及地址相关要求

关于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企业名称及地址的要求,FDA提出:食品的标签必须表明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企业名称和地址。对于一个公司,必须标注其真实公司名称,个体,合伙和协会,必须标注用以进行营业的名称。企业地址说明必须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及邮政编码。企业地址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及邮政编码。

五、食品配料标注相关要求

关于食品配料标注的要求,FDA提出:食品配料的标注必须以其常用名称以重量大小为序,从大到小依次排列于主要显示面版或信息版面上,但不适用于含量在2%或以下的配料。配料名称必须为特定名称。对于加水使之部分或完全复水之后的配料,重量为复水前重加上复水后成为一倍浓度配料所加水的重量。

六、食品营养标签相关要求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要求,FDA提出:所有用于人类消费以及提供出售的产品必须提供有关食品的营养资料,所有营养素及食品成分的量必须以“一份”为单位进行标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营养资料必须包括:总热量或热量、脂肪总量或总脂肪、胆固醇含量(以毫克计量)、钠、钾、碳水化合物总量、蛋白质、维生素及矿物质、DRV等。符合下表的特殊情况,可不加施营养标签:

2016年5月,FDA发布了《美国食品营养成分标签新规》(以下简称《新规》),对食品营养成分标签的标准做了修订。《新规》要求2019年7月前所有市售食品包装按新标准执行。

《新规》新修订的内容如下:

(1)标签设计

a.突出食品热量“卡路里”(calories)值和“份量”(perserving)的信息,方便消费者计算并控制摄取食物的总热量,进而缓解社会的肥胖化现象。
b.增加脚注。
%DV表示食品所提供的营养素含量占该营养素的每人每天推荐摄入总量的比例。《新规》中增加的脚注则向消费者说明营养成分标签中%DV的计算是“基于每天摄入2000卡路里的人体均值”。

(2)更新信息

a.增加营养成分项目要求将添加糖的含量标注到总糖含量之后。
b.调整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维生素A和C在营养标签中被去除,纳入了维生素D和钾。原规定中微量元素仅标记%DV,新规中增加了其实际含量。

(3)去除“脂肪卡路里”的声明
(4)调整参考量
以上的%DV都是根据4岁以上的儿童和成年人的平均摄入量计算的。针对特殊人群,FDA还分别为12个月以上的婴儿、1至3岁的幼儿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制定了不同的%DV。

七、食品标注中的警告语及注意事项说明相关要求

关于食品标注中的警告语及注意事项说明的要求,FDA提出:自压容器标签必须带有“警告:避免喷入眼中。内容物在压力下,不要刺穿或置于火上烧。不要储存在120?(49℃)以上温度下,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蛋白产品须带有“警告:热值很低的蛋白质膳食(每天低于400kcal),可引起严重疾病或死亡,没有医生监视不要用本膳食”减肥。婴儿、儿童或孕妇或母乳忌用。此外,还规定了含有铁或铁盐的膳食补充剂、含有车前草壳的食品、果蔬汁和带壳蛋的警示语。

八、净含量声明相关要求

关于净含量声明的要求,FDA提出:内容物净含量(净含量声明)是指在标签上说明食品在容器或包装中产品数量的声明,必须以重量、尺寸或数字计算来表示。一般而言,如果食品是固体、半固体或粘稠性物质,必须以重量说明。如果食品是液体状,必须以液量表示(比如,液量盎司)。净含量声明(内容物净含量)作为重要事项放置在主展示面下方30%处,大体与容器底部平行。
《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34章内容简介
    《19CFR》的第134章为《原产国标识》相关内容,该章节对于美国食品进出口过程中的标签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A 一般规定
B 产品标识科目
C 集装箱及货架标识
D 标识例外情况
E 进口商品标签方法及位置
F 未合法标识的物品

FDA要求,食品原产国声明必须醒目。如果所标注的国内公司名称和地址只是负责产品销售,则必须将食品原产国标注在紧靠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地方,字体大小与标注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字体相当。

八、《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及《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中对过敏原食品及其标签的规定      

       2004年8月,美国通过了《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该法规要求2006年1月1日以后食品生产商用最简单的语言标示食物的构成成分,对于含有主要致过敏物质的食品,必须在其标签中标注致过敏物质的来源。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准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原处用括号标出。
《FFDCA》中对食品过敏原的定义为:

(1)牛奶,鸡蛋,鱼(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类贝类(如蟹,龙虾或虾);坚果(如杏仁,山核桃或核桃);小麦,花生和大豆。
(2)含有源自第(1)款所述食品的蛋白质的食品成分,但以下情况除外:
(A)源自第(1)款所述食品的任何高度精炼油和来自该高度精炼油的任何成分。
(B)根据本法案343(w)节第(6)或(7)款获得豁免的食品成分。
以较为典型的坚果类过敏原为例,根据规定,被视为坚果的产品包括:

对于鱼类,《FFDCA》规定,所标注的鱼类或甲壳类水产品的“种类”必须使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海产品名单中所提供的可接受的市场名称。所编制的海产品名单主要包括当前进口和国内供应的海产品可接受市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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